依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第12條規定,雇主實施作業環境監測時,應會同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及勞工代表實施。
有關監測人員、勞工代表、職業安全衛生人員是否應隨時在實施監測之作業場所,法無明定,惟依勞動部作業環境監測指引第4點規定,雇主應負作業環境監測品質之最終責任,規定有關部門與人員之責任、義務與權限,並指定有關部門及會同監測人員,負責監測計畫之規劃、實施、評估及改善,確保達到作業環境監測目標。
另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與勞工代表會同實施作業環境監測,其所應扮演之角色重點為何?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33條規定,職業安全衛生人員為事業單位內擬訂、規劃及推動安全衛生管理業務者,前開安全衛生管理業務即包括作業環境監測;而要求雇主應會同勞工代表實施作業環境監測,係為強化勞工對現場作業環境監測執行過程之參與機制,並確認採樣規劃之對象、時間及地點與日常之作業現場無異,確保監測結果之正確性及代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