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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環境監測Q&A

作業環境監測Q&A

Q001: 事業單位使用具有容許暴露標準之化學品,但非屬於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規定應實施監測之項目,其暴露評估辦理方式為何?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以下簡稱監測辦法)第7條及第8條規定,列舉應實施作業環境監測之作業場所;同辦法第10條規定,雇主實施作業環境監測前,應訂定含採樣策略之作業環境監測計畫。另依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第4條之化學品(即符合國家標準CNS15030化學品分類,具有健康危害者),定有容許暴露標準,而事業單位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勞工人數在100人以上,或總勞工人數500人以上者,雇主應依有科學根據之採樣分析方法或運用定量推估模式,實施暴露評估。

依前述規定,如非屬監測辦法規定,應實施監測之項目,得由事業單位依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技術指引第6點所定暴露評估方式(包括作業環境採樣分析)或委託相關專業團體依該規定辦理。如選擇作業環境採樣分析,雖不適用監測辦法之相關規定,然為確保採樣分析數據品質,有效實施暴露評估及管理,建議比照監測辦法相關規定,訂定作業環境監測計畫及選用合格監測人員辦理。

Q002: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第10條及第10條之2疑義。

依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第10條規定,雇主實施作業環境監測前,應就作業環境危害特性、監測目的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規劃採樣策略,並訂定含採樣策略之作業環境監測計畫(以下簡稱監測計畫),確實執行,並依實際需要檢討更新;另依同辦法第10條之2規定,事業單位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勞工人數在100人以上,或依同辦法規定應實施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且勞工人數500人以上者,監測計畫應由(一)工作場所負責人;(二)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設置之職業安全衛生人員;(三)受委託之執業職業衛生技師;(四)工作場所作業主管等人員組成監測評估小組研訂之,雇主並應使監測評估小組成員共同簽名及作成紀錄,留存備查,並保存3年。

因此,如事業單位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勞工人數在100人以上,或應實施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且勞工人數500人以上者(指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非暴露勞工人數),其監測計畫之研訂即應依前開規定辦理。

Q003: 每次實施作業環境監測前,是否都要請執業職業衛生技師加入監測評估小組之疑義?

依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第10條規定,雇主實施作業環境監測前,應訂定含採樣策略之作業環境監測計畫(以下簡稱監測計畫),確實執行,並依實際需要檢討更新。因此,如事業單位之規模符合同辦法第10條之2規定,應於每次實施作業環境監測前,由含受委託之執業職業衛生技師之監測評估小組研訂之,並針對各作業場所環境之變化及特性,依歷次監測結果比較分析及參採職業衛生技師之意見,進行監測成效之評估,適時調整採樣策略,以落實監測計畫之規劃、實施、評估及改善,確保達到作業環境監測目的。

Q004: 有關職業衛生技師參與監測評估小組資格及共同簽名之疑義?

依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第10條之2規定,所指受委託之執業職業衛生技師,係指依技師法規定,實際執業之職業衛生技師,非由事業單位自行僱用。又有關前述技師參與監測評估小組之意見提供及簽名,非技師法第13條第3項所稱之技師簽證。

Q005: 哪些監測項目可以自行僱用乙級以上之監測人員或委由執業之職業衛生技師辦理?

依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第11條規定,如監測項目屬物理性因子或得以直讀式儀器有效監測之下列化學性因子者,得僱用乙級以上之監測人員或委由執業之職業衛生技師辦理:

(一)二氧化碳。

(二)二硫化碳。

(三)二氯聯苯胺及其鹽類。

(四)次乙亞胺。

(五)二異氰酸甲苯。

(六)硫化氫。

(七)汞及其無機化合物。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Q006: 事業單位如以契約委由顧問公司協助處理作業環境監測相關事宜,是否符合法令要求?

依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第11條規定,雇主實施作業環境監測時,應設置或委託作業環境監測機構辦理。依前開規定,事業單位如以契約委由顧問公司協助處理作業環境監測相關事宜(如提供技術協助輔導、作業環境監測機構之建議名單等),尚無不可,惟仍應委託勞動部認可之作業環境監測機構辦理作業環境監測,以符合前開規定。

Q007: 監測人員、勞工代表、職業安全衛生人員是否應隨時在實施監測之作業場所?另要求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與勞工代表會同實施作業環境監測,其所應扮演之角色重點為何?

依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第12條規定,雇主實施作業環境監測時,應會同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及勞工代表實施。

有關監測人員、勞工代表、職業安全衛生人員是否應隨時在實施監測之作業場所,法無明定,惟依勞動部作業環境監測指引第4點規定,雇主應負作業環境監測品質之最終責任,規定有關部門與人員之責任、義務與權限,並指定有關部門及會同監測人員,負責監測計畫之規劃、實施、評估及改善,確保達到作業環境監測目標。

另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與勞工代表會同實施作業環境監測,其所應扮演之角色重點為何?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33條規定,職業安全衛生人員為事業單位內擬訂、規劃及推動安全衛生管理業務者,前開安全衛生管理業務即包括作業環境監測;而要求雇主應會同勞工代表實施作業環境監測,係為強化勞工對現場作業環境監測執行過程之參與機制,並確認採樣規劃之對象、時間及地點與日常之作業現場無異,確保監測結果之正確性及代表性。

Q008: 實施作業環境監測時,應會同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及勞工代表實施,所定勞工代表之產生方式為何?另「會同監測人員簽名」之欄位,是否可以職章或姓名章取代簽名?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所定勞工代表之產生方式,應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43條規定:「勞工代表之產生方式,事業單位設有工會者,由工會推派之;無工會組織而有勞資會議者,由勞方代表推選之;無工會組織且無勞資會議者,由勞工共同推選之。」,前開規定對於勞工代表所具資格或限制並無明定,然其推派或推選之程序,應由勞工自治決定,並具一定之法律效力,例如由勞資會議勞方代表推選者,應由勞方代表決議後行之。

另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附表三「會同監測之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及勞工代表職稱、姓名」之欄位,係供記載會同人員職稱及姓名,「會同監測人員簽名」之欄位,係供會同人員簽名。有關是否可用職章或姓名章取代簽名部分,除有配合建構相關監督機制,否則建議仍以簽名為宜。

Q009: 有關勞動檢查機構是否可以要求事業單位提出監測計畫供其檢查之疑義?

依勞動檢查法第15條規定,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時,得就勞動檢查範圍檢查事業單位依法應備置之文件資料;另依勞動檢查法第4條規定,勞動檢查事項範圍包括勞工安全衛生法令規定之事項。因此,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時,可依前述規定,要求事業單位提供作業環境監測計畫供查閱,以確認事業單位是否依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規定辦理,會同檢查人員如有對法令不瞭解之處,可於現場提出詢問,以利檢查工作進行。

Q010: 每一相似暴露族群均須進行區域及個人採樣嗎?

所謂區域採樣之目的在於瞭解有害物於發生源之濃度、散布範圍等,以評估控制工程成效並適時改善;個人採樣之目的在於瞭解同一相似暴露族群之作業勞工,有害物暴露濃度之平均值和變異數隨作業時間變化之狀況,並與容許暴露標準比較。兩者之目的並不相同,事業單位應依實施監測之目的,訂定所需之採樣策略,並依實際需要適時檢討,並無明定每一相似暴露族群均須進行區域及個人採樣。

Q011: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辦法第7條第3款規定,應每6個月監測噪音1次以上,其期程如何計算?

有關勞工作業環境監測期程之計算,得以前次辦理監測日期為基礎,推算規定之期程(如噪音監測為6個月)內完成,即上半年之監測於5月實施,下半年之監測期程除有特殊情形外,應於11月前完成;倘遇非生產期,現場未有作業,建議提早規劃辦理。

Q012: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第8條規定之作業場所,倘每日作業時間不固定,可能會超過1小時,亦有未達1小時之情形,是否須實施作業環境監測?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第2條所稱作業時間短暫,係指雇主使勞工每日作業時間在1小時以內者。同辦法第8條規定之作業場所,雇主應依所定期程實施作業環境監測;如屬臨時性作業、作業時間短暫或作業期間短暫,且勞工不致暴露於超出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所列有害物之短時間時量平均容許濃度,或最高容許濃度之虞者,得不受規定期程之限制。

依前述規定,倘每日作業時間不固定,可能會超過1小時,亦有未達1小時之情形,則非屬作業時間短暫,仍應依同辦法第8條規定,辦理作業環境監測。

Q013: 何謂中央管理方式之空氣調節設備?如何實施作業環境監測?

依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第7條第1款規定,設有中央管理方式之空氣調節設備之建築物室內作業場所,應每6個月監測二氧化碳濃度1次以上;另依同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雇主實施作業環境監測前,應就作業環境危害特性、監測目的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即作業環境監測指引),規劃採樣策略,並訂定含採樣策略之作業環境監測計畫,確實執行,並依實際需要檢討更新。

所稱「中央管理方式之空氣調節設備」,係將可控制及調整室內空氣溫度、濕度等空氣品質之設備,集中至空調機房內管理,以便於操作與維修,該設備有全回風、回風、外氣供給及回風熱交換外氣供給等不同設計,倘建築物設有中央管理方式之空氣調節設備,其室內作業場所須依前開規定實施作業環境監測。有關二氧化碳監測位置之選擇,應依前開規定,訂定作業環境監測計畫,依作業環境、工作型態、暴露時間及濃度區分相似暴露族群,並選取具代表性之監測處所、採樣位置、量測數目及執行方式。

Q014: 作業場所隔間及空調設備未進行改裝,二氧化碳之作業環境監測計畫是否須每半年重新撰寫?

依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第10條規定,雇主實施作業環境監測前,應就作業環境危害特性、監測目的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規劃採樣策略,並訂定含採樣策略之作業環境監測計畫,確實執行,並依實際需要檢討更新。因此,實施二氧化碳之作業環境監測前,雇主仍應依作業場所環境之變化及特性,適時調整採樣策略及監測計畫。

Q015: 僅實施二氧化碳之作業環境監測,是否需要通報監測計畫及監測結果?

依勞工作業環境監測辦法第12條之1規定,雇主以直讀式儀器方式監測二氧化碳濃度者,其監測計畫及監測結果報告,得免辦理通報。

Q016: 以室內空氣品質即時監測儀器所得之二氧化碳濃度監測數值,是否可以取代作業環境監測?

依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以下簡稱監測辦法)第7條第1款規定,設有中央管理方式之空氣調節設備之建築物室內作業場所,應每6個月監測二氧化碳濃度1次以上。

前開監測辦法是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2條規定訂定,與依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第10條所定之「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立法意旨及管理目的不同,實施二氧化碳之作業環境監測應由合格之作業環境監測人員或委託本部認可之監測機構辦理,以室內空氣品質即時監測儀器所得二氧化碳濃度監測數值,得作為採樣策略之參考,但不得取代監測辦法所定之作業環境監測。

Q017: 如勞工每日在鍋爐房的工作時間低於3小時,且屬輕工作,針對夏季及冬季量測的綜合溫度熱指數皆低於高溫作業勞工作息時間標準連續作業的30.6度(輕工作),是否應持續辦理綜合溫度熱指數監測?

依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第8條第1項第1款第1目規定,於鍋爐房從事工作之作業場所,其勞工工作日時量平均綜合溫度熱指數在中央主管機關規定值以上者,應每3個月監測綜合溫度熱指數1次以上;前開中央主管機關規定值係指高溫作業勞工作息時間標準第5條連續作業規定值。如勞工每日在鍋爐房的工作時間低於3小時,且屬輕工作,針對夏季及冬季量測的綜合溫度熱指數皆低於高溫作業勞工作息時間標準連續作業的30.6度(輕工作),自不受同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惟實際作業及量測情形涉實務認定,建議洽詢當地勞動檢查機構協助。

另雇主於引進或修改製程、作業程序、材料及設備時,應評估其勞工暴露之風險,有增加暴露風險之虞者,則應依同辦法第9條規定實施作業環境監測。

Q018: 工作場所噪音高於85分貝,一天工作時數是否不得超過8小時?另噪音劑量能否以APP等工具量測?

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00條第1款規定,勞工工作場所因機械設備所發生之聲音超過90分貝時,雇主應採取工程控制、減少勞工噪音暴露時間,使勞工噪音暴露工作日8小時日時量平均不超過該款第1目表列之規定值。

有關工作場所噪音高於85分貝,一天工作時數是否不得超過8小時部分,依同規則第300條第1款第1目表列之規定值,勞工噪音暴露工作日8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90分貝,所對應之工作日容許暴露時間為8小時,不得以戴用耳塞、耳罩而延長暴露時間(除非可提供具體明確之防護效能)。

另依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第7條第3款規定,勞工噪音暴露工作日8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85分貝以上之作業場所,應每6個月監測噪音1次以上,前開監測項目之實施,依同辦法第11條規定,應設置或委託監測機構辦理,一般係以佩戴噪音劑量計進行暴露劑量之測定,並依監測結果紀錄之及實施管理,尚非以APP等工具量測之噪音結果。

Q019: 勞工噪音暴露工作日8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低於85分貝之作業場所,其噪音監測頻率為何?

依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以下簡稱監測辦法)第7條第3款規定略以,勞工噪音暴露工作日8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85分貝以上之作業場所,應每6個月監測噪音1次以上。

如勞工噪音暴露工作日8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低於85分貝,則非屬監測辦法所定應定期監測噪音之作業場所,自不適用前開規定。惟仍應確認實施作業環境監測之方法及測定結果能否代表勞工暴露實態,始能認定,建議洽詢工作場所所在地轄區勞動檢查機構協助。另雇主於引進或修改製程、作業程序、材料及設備時,亦應評估勞工暴露之風險,有增加暴露風險之虞者,則應依監測辦法第9條規定實施作業環境監測。

Q020: 使用含無水醋酸鉛0.1%之化學品,用於表面電鍍工藝,是否須辦理作業環境監測之疑義?

依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第8條第1項第6款規定,鉛中毒預防規則所稱鉛作業之作業場所,應每年監測鉛濃度1次以上。另依鉛中毒預防規則所規範之鉛作業是指該規則第2條第2項第1款至第18款所列作業。

有關使用含無水醋酸鉛0.1%化學品,用於表面電鍍工藝之過程,尚非屬前述18種作業,惟被鍍物品之後續加工、表面電鍍槽體內部之維修保養等作業,仍可能屬該規則所稱之鉛作業,爰應再行檢視相關製造、加工與維修保養流程,如有屬前述所列18種作業樣態之一者,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Q021: 有關使用烙鐵融熔金屬,是否須辦理作業環境監測之疑義?

依鉛中毒預防規則第3條第1款規定,鉛合金是指鉛佔該合金重量在10%以上,另依同規則第2條第2項第10款規定,「於通風不充分之場所從事鉛合金軟焊之作業」為鉛作業,所述使用烙鐵融熔金屬之作業即為軟焊作業,惟是否屬鉛作業,視該金屬含鉛量而定。如果不屬鉛作業,即不須辦理空氣中鉛濃度之作業環境監測。

Q022: 使用有機溶劑從事模具清洗或擦拭等之作業場所,每日作業時間在1小時以內者,是否須實施監測?

依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製造、處置或使用附表一所列有機溶劑之作業場所,應每6個月監測其濃度1次以上;其所稱作業場所,包含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第2條所定,使用有機溶劑或混存物(有機溶劑與其他物質混合時,所含之有機溶劑佔其重量5%以上者)從事清洗或擦拭等之作業場所。

另依同辦法第2條所稱作業時間短暫,係指雇主使勞工每日作業時間在1小時以內者,及同辦法第8條第2項規定,如屬臨時性作業、作業時間短暫或作業期間短暫,且勞工不致暴露於超出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所列有害物之短時間時量平均容許濃度,或最高容許濃度之虞者,得不受同條第1項規定之監測期程限制。

因此,如使勞工使用同辦法附表一之有機溶劑混存物從事模具擦拭或清潔,符合前開有機溶劑之作業場所。惟作業情形如符合作業時間短暫者,且經確認勞工不致暴露於超出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之規定,得不受所規定監測期程之限制。

Q023: 有害物容許濃度屬最高容許濃度者(如硫化氫、三氯甲烷及鄰-二氯苯等),如何實施作業環境監測?

依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第3條第3款規定,最高容許濃度係指附表一符號欄註有「高」字之濃度,為不得使一般勞工有任何時間超過此濃度之暴露,以防勞工不可忍受之刺激或生理病變者。前開「任何時間」,非指採樣時間。

針對有害物容許濃度屬最高容許濃度者,雇主應依場所配置、工作性質、危害種類及暴露風險,合理評估與確保勞工作業場所可能之最大暴露值低於最高容許濃度。其採樣方式可參照勞動部公告之採樣分析建議方法,必要時得運用其他半定量、定量之評估模式或工具,作為初步篩選及評估之參考。

Q024: 使用苯之體積百分比達1%以上及甲醛其重量百分比達1%以上之混合物,如何辦理作業環境監測?

依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2條及附表1規定,苯其體積百分比達1%以上屬丙類第一種特定化學物質、甲醛其重量百分比達1%以上屬丁類特定化學物質;另依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第8條規定,製造、處置或使用附表2所列特定化學物質之作業場所,應定期實施作業環境監測。

有關混合物作業場所,如何實施作業環境監測疑義,依前開規定,倘苯之體積百分比達1%以上,即應依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規定,實施苯之作業環境監測,至於甲醛,尚非法定應實施監測項目。

Q025: 使用重量百分濃度超過1%之硫酸,是否須辦理作業環境監測?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第8條第1項第4款所定,應每6個月監測濃度之作業場所,是指製造、處置或使用該辦法附表2所列特定化學物質之作業場所,其中處置包含處理與置放等作業。製造、處置或使用之特定化學物質如屬達一定濃度以上之混合物,亦為列管對象,管制濃度規定於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附表1。

以硫酸為例,硫酸為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附表1第4項第8款之丁類物質,依同項第10款規定,含有1至8款列舉物占其重量超過1%之混合物,亦屬丁類物質,即重量百分濃度超過1%之硫酸屬丁類物質,其作業場所應依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規定,實施作業環境監測。

Q026: 以噴砂機於室內作業場所執行氣體鋼瓶表面鏽蝕處理作業,是否須辦理作業環境監測?

依粉塵危害預防標準第3條規定,粉塵作業係指附表一甲欄所列之作業;特定粉塵發生源係指附表一乙欄所列作業之處所;特定粉塵作業係指粉塵作業中,其粉塵發生源為特定粉塵發生源者。另依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第8條規定,粉塵危害預防標準所稱之特定粉塵作業場所,應每6個月監測粉塵濃度1次以上,但屬臨時性作業、作業時間短暫或作業期間短暫,且勞工不致暴露於超出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所列有害物之短時間時量平均容許濃度,或最高容許濃度之虞者,得排除適用。

有關以噴砂機於室內作業場所執行氣體鋼瓶表面鏽蝕處理作業,屬粉塵危害預防標準附表一甲欄(七)規定之粉塵作業,同時也屬粉塵危害預防標準附表一乙欄(七)規定之特定粉塵發生源,應依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第8條規定實施作業環境監測,除非有該條後段排除適用之情形。如有認定上之疑義,建請檢附相關資料,逕洽轄區勞動檢查機構協助認定。

Q027: 採濕式作業進行石材裁切或研磨作業,是否須定期實施作業環境監測之疑義?

依粉塵危害預防標準第3條規定:「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一、粉塵作業:指附表一甲欄所列之作業。二、特定粉塵發生源:指附表一乙欄所列作業之處所。三、特定粉塵作業:指粉塵作業中,其粉塵發生源為特定粉塵發生源者。...」,及同標準第5條規定,其所列各款粉塵作業之設備如以連續注水或注油操作時,該作業得免適用第6條至第24條之規定;另依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第8條第1項第2款規定,粉塵危害預防標準所稱之特定粉塵作業場所,應每6個月監測粉塵濃度1次以上。

石材裁切或研磨作業係屬特定粉塵作業,濕式作業為危害控制方法之一,雖可減少危害,並免除粉塵危害預防標準部分條文之適用,惟控制成效仍需透過定期作業環境監測予以評估,仍應定期實施粉塵濃度監測。

Q028: 物理性及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職類報檢資格取得之教育訓練之疑義。

有關甲、乙級物理性及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職類報檢資格之取得,除參加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辦理之作業環境監測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期滿或結業取得證書,得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外,如符合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術士技能檢定申請檢定資格相關規定,曾修習相關科目達一定學分者,亦得參加。

部分大專院校均曾開辦相關職業衛生推廣學分課程,建議留意相關開課訊息,亦可循此管道,取得報考資格。

Q029: 持有甲級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測定人員訓練班訓練期滿結業證書,是否就已具備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技術士資格。

有關中央主管機關核備之甲級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測定人員訓練班訓練期滿結業證書,尚非作業環境監測技術士證照,爰不具備監測人員資格,惟得據以參加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技能檢定,如經技能檢定及格取得技術士資格,得依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規定取得化學性因子監測人員資格。

Q030: 事業單位之勞工如果具職業衛生技師資格,是否可以辦理二氧化碳之作業環境監測?

監測項目屬二氧化碳等得以直讀式儀器監測之化學性因子者,得僱用乙級以上之監測人員或委由執業之職業衛生技師辦理。前開乙級以上之監測人員,依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包含領有職業衛生技師證書者。

綜上,事業單位得僱用領有職業衛生技師證書之人員實施二氧化碳之監測,惟仍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7條規定,接受每3年至少6小時之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Q031: 有關公告之採樣分析建議方法及法規查詢疑義。

本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網站收錄有採樣分析建議方法資料庫(https://www.ilosh.gov.tw/menu/1188/1196/1197/);另本署建置之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及暴露危害管理網路登錄系統(https://oemd.osha.gov.tw/),亦提供採樣分析建議方法查詢;如欲查詢職業衛生法規及相關公告,可至勞動法令查詢系統(https://laws.mol.gov.tw/)。